湖北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章程

发布日期:2008/12/30 来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我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章程(试行)经省联考办公室及各联考院校认定,于2008年12月通过,现公布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以下简称非美术联考)的举办和管理,确保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非美术联考是我省高职高专院校艺术专业的加试,由省内部分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参加联考的院校非美术类专业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未参加联考的省内外高等院校经省招办同意也可使用联考成绩。


    第三条 非美术联考是对专业素质基本内容的测试,考试内容和方法由参与联考院校讨论确定,并提前向考生和社会告知。


    第四条 非美术联考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全省非美术联考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和监督下,由相关高等院校组成联考办公室组织实施。联考办公室设在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考试工作的指导、协调;审订考试组织管理相关规则;向联考办公室提供相关高考报名信息;确认联考办公室提出的当年联考的报名、考试时间;督促和协调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联考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艺术专业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及各项考试内容的评分标准,负责报名组织,考试组织,发放准考证,考官聘任和管理,考试实施,登分及成绩公布等工作。


    第八条 参加联考的相关高等院校协助组织联考。其主要职责为配合联考办公室做好报名考试的各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制定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新申请加入非美术联考的院校,须先向联考办公室书面申请,并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


第三章 考官聘任与管理


    第九条 担任非美术联考工作的考官应为所在院校的专业教学骨干,并符合以下条件: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具有较强的合作精神;未在社会上举办的相关专业考试培训班上授课;业务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专业基础课教学5年以上,具有相关工作的经验;无直系亲属参加当年非美术联考;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第十条 相关院校每年向联考办公室上报推荐考官名单。联考办公室对名单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考官纳入非美术联考考官库。每年非美术联考由计算机从考官库内随机抽取考官。

 

第四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持县(市、区)教育考试机构盖章的高考报名登记表,在规定时间内到联考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进行联考报名,领取联考准考证。


    第十二条 联考准考证号由计算机按专业随机编排生成。联考准考证号为6位数,前两位数为专业代码,后4位数为流水号。


    第十三条 非美术联考的专业有:音乐教育类专业、声乐表演类专业、器乐表演(钢琴)类专业、舞蹈表演类专业、音像制作类专业、播音与艺术主持类专业和影视表演类等专业。根据非美术联考专业,考试分为四个大类。各类的考试内容和赋分具体为:


    (一)音乐类(含音乐教育、音乐表演等专业)


    声乐为主方向:


    1、演唱歌曲(美声或民族歌曲任选一首),100分;


    2、形象、气质、仪表,30分;台风、表现力,20分;


    3、视唱练耳(听音、和弦、节奏、视唱),50分;


    器乐为主方向(含民乐、西洋乐等):


    1、独奏(练习曲、乐曲分别任选一首),100分;


    2、综合素质,其中演唱歌曲30分,特长20分;


    3、视唱练耳(听音、和弦、节奏、视唱),50分;


    钢琴为主方向:


    1、独奏(练习曲、乐曲分别任选一首),100分;


    2、形象、气质、仪表,30分;台风、表现力,20分;


    3、视唱练耳(听音、和弦、节奏、视唱),50分;


    (二)舞蹈类


    1、剧目表演(舞蹈限时3分钟),50分;


    2、综合素质,其中基本功、开软度、弹跳、旋转45分,模仿节奏20分,即兴表演20分,专业外形条件15分;


    3、听音、和弦、节奏、视唱,50分;


    (三)表演类


    影视表演:


    1、命题小品表演,100分;


    2、综合素质,其中朗诵50分,演唱歌曲20分,形体20分,特长10分;


    播音与艺术主持:


    1、自备作品朗读50分;


    2、指定作品朗读40分;


    3、即兴主持30分;


    4、回答问题40分;


    5、特长展示20分;


    6、形体20分;


    服装模特表演:


    1、形体形象(泳装展示,包括自我介绍、身高、三围、比例、肩宽、体重),100分;


    2、T台走步(形体协调、乐感(节奏)、美感、气质、镜前表现力),80分;


    3、才艺展示(综合素质,歌曲、舞蹈、器乐等任选),20分;


    (四)综合类


    音像制作:


    1、专业能力展示,100分;


    2、综合素质,50分;


    3、视唱练耳(听音、和弦、节奏、视唱),50分;


    文化事业管理(艺术公关、艺术导游方向):


    1、朗诵、自我介绍,其中声音30分、吐字40分、表现力30分;


    2、特长展示(歌曲、舞蹈、器乐等任选),60分;


    3、形体(形象气质、身高、比例),40分;


    第十四条 各专业的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进行视频录像及文字记录,并保留一年,以备查阅。


    第十五条 各类专业考试总分为200分。各专业考试时必须由5位考官组成考评小组进行独立评分。5位考官的平均分即为考生的最后得分。


    第十六条 5位考官当场打分,经现场工作人员收齐考官打分条密封好后交登分组,由登分组负责成绩录入、合分等技术工作。联考办公室应加强对登分环节的管理,严格监督,加强复核,保证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第十七条 考试需要的钢琴由联考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其他乐器、服装和舞蹈鞋等考试用品由考生自备。钢琴的伴奏人员可由考生自带,也可委托联考办公室代请。


    第十八条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和要求,注意自身安全。考生在考试期间若发生非考试组织者疏忽引起的意外伤害以及影响或耽误考试等情况由考生本人负责。联考办公室可建议考生根据情况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考试的,一律按弃权处理。若有特殊原因的,须提前向联考办公室书面报告,由联考办公室在考试期间统一处理。全部考试结束后不再受理各种缺考和考试延误问题。

 

第五章 公布成绩


    第二十条 联考办公室负责制定考试成绩登录统计工作制度,并严格按工作制度进行登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由联考办公室及时负责完成登分、统分工作并汇总考生成绩,制作考生成绩光盘。向考生发布考试成绩。考生通过联考办公室指定网站查询成绩,也可以通过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


    第二十二条 登分工作结束后,除计算机录分错误,经联考办公室确认后确需要更正成绩的,可按要求更正并作好记载。其他任何情况、任何人不得修改成绩。


    第二十三条 成绩公布后,对成绩有疑议的考生,凭准考证可向联考办公室申请分数复查。联考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回复复查结果。分数复查的内容为查阅考官的分数单是否与计算机录入分数一致,考官对评分标准的的掌握不属于分数复查内容。分数复查相关事项解释工作由联考办公室负责。分数复查的受理时间由联考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非美术联考由省招办划定合格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非美术联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有的关于非美术联考工作的章程、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2009年湖北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院校名单
(排名不分先后)

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江汉大学实验师范学院
武汉商贸职业学院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
黄石理工学院
襄樊职业技术学院
江汉艺术职业学院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
长江职业学院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
荆楚理工学院
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仙桃职业学院
鄂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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