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

发布日期:2014/11/10 来源:求是理论网-《南方日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法治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

  今天的改革步入深水区,社会转型期矛盾日益凸显,多年遗留下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积累的问题大多触及深层矛盾。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更好地实现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总目标;只有依法而行的改革才能更大凝聚改革共识,更顺利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助推改革突破旧体制、旧习惯、旧利益格局的束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中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基本方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从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的结合上,在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成功经验,形成了诸多共识,为今天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创造了有利条件,奠定了良好基础。我国立法的重要经验之一,是正确把握法律稳定性与改革实践变动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些,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而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为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再制定法律。

  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的体制下,改革与法治之间是一种内在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一体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共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既是各项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路径依赖,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引领、法治促进、法治规范和法治保障。改革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否则就可能引起混乱;法治必须紧跟改革的进程和步伐,否则就可能被废弃淘汰。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尤为紧迫和必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在这方面,法治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任务。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民群众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更加强烈。如果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就能使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法治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也是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重武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挥法治的作用,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切实促进公平正义,才能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和顺利推进。

  近年来,广东推进依法治省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我们同时要清醒地看到,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省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一些制约改革发展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大多能从法治建设上找到根源。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凝聚党心民意“最大公约数”的重要纲领,为我们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省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广东既要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又要做好依法治省先行者,将全面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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