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不存在“治标”“治本”的转向问题

发布日期:2014/9/18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学习时报》

马东伟

      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深层原因是经济政治体制机制制度存在漏洞,所以深化改革是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这也就决定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是:尽快有效地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为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障。事实上,腐败已成为深化改革最大的障碍和不稳定因素之一。所以,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也肩负起了为改革攻坚破难的任务,其本身已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

      反腐败“打虎拍蝇”愈是激烈,愈是引发人们对反腐败今后走向的探究热情。各方高人纷纷支招,五花八门,但大都会落脚在“反腐败必须由治标为主转向治本为主”上。

      基于这种观点,社会上有人认为当前的“高压反腐”只是治标,不能解决腐败产生的根本问题。有人进而认为当前的反腐败仍是搞运动,是权力反腐,不能长久。更有人据此增加了对抗反腐败的底气,期待着“打虎拍蝇”风头一过就没事了。

      这种观点也影响到反腐败阵营一部分人贯彻落实当前任务的坚定性。有人疑虑,随着反腐败重心的转移,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格局、职责任务还会调整,围绕强化办案等主业进行的机构机制制度改革都会有变化。

      反腐败斗争存在着“转向”问题吗?

      这其实是个误区。

      治标、治本乃一体标本必须兼治

      “标”是矛盾的外在表现,“本”是矛盾的本质和规律;本决定标,标反作用于本。反腐败斗争也要科学运用辩证法。治标必须瞄准治本,才能做到事半功倍;治本必从治标入手,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标本兼治”正是当前反腐败斗争遵循之道。仅以人们最为关注的“打虎拍蝇”为例。“打虎拍蝇”既是治标的基本手段,又是治本的基本手段。正是因为有查案惩处的威慑力,教育才会有人听,制度才会有人遵守。一项制度出台之后,绝大多数违反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制度才会真正发挥规范的作用。反之,则必会形同虚设。所以说,查办案件、惩治腐败,是反腐败各项措施取得成效的基本保障。

      “打虎拍蝇”是法治反腐的强力体现。它以惩治腐败的全领域全覆盖,大大提高腐败分子被查处的几率,体现了“有纪有法必依”;以持续不懈的力度和强度,形成高压反腐的新常态,体现了“执纪执法必严”,这些都使已有的纪律法规体系得以刚性运行,发挥出使人“不敢腐”的作用,是当下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最现实有力的举措。

      可见,查案是从标入手着力治本的基本途径;“打虎拍蝇”是标本兼治的“王者之道”。

      不仅如此,十八大以来,在查案雷声阵阵的同时,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也在跟进。

      新一届中央纪委甫一产生即提出了“三转”(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调突出主业加强办案,中央纪委率先调整内设机构,增加办案部门和力量,目前地方纪委也在作相应改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改革纪检监察体制机制,不久前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改革方案,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办案工作的领导、加强巡视工作和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都是其中重要内容。随着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进,一个更加高效有力的监督执纪问责机制正在形成,使人“不敢腐”的机制也初现雏形。

      另外一个更大的工程是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近日中央政治局通过实施方案,对党的组织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基层组织建设制度、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规划。这是对马上就要进入尾声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制度性总结,无疑是从根本上扭转党风状况的基础性工程。

      由此可见,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整体上呈现出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态势。

      许多人纠结于王岐山出任中央纪委书记后说的一句话:“标本兼治,当前以治标为主,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他们据此认为,反腐败将会出现从治标为主向治本为主的转向。

      但他们忽略了这句话有个大前提,就是“标本兼治”。结合两年来的实践,我们似乎更应该这样理解这句话:针对腐败现象采取标本兼治措施,强力遏制其蔓延势头,为治本措施发挥效力赢得时间。

      从反腐败与改革的关系认识治标与治本

      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深层原因是经济政治体制机制制度存在漏洞,所以深化改革是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这也就决定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是:尽快有效地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为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障。事实上,腐败已成为深化改革最大的障碍和不稳定因素之一。所以,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也肩负起了为改革攻坚破难的任务,其本身已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

      这些都决定了当下的反腐败斗争必须以霹雳手段、雷霆之势保持高压的态势。那么随着改革的逐步展开,深入推进,高压反腐是不是应该告一段落了呢?不会,也不应该。

      改革是个持续的过程,永远是进行时。只要改革进行,就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就必会出现权力寻租等破坏改革的腐败行为,于是反腐败就必须永远利剑高悬,严惩腐败必须成为改革的基本保障。

      从这个层面解读王岐山“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其实就是说,反腐败要为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实施和产生效益争取时间。

      所以说,所谓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反腐败与深化改革的关系。他们是相生相伴的,而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更不存在转向的问题。往后各项改革的步伐一定会越来越响,越来越多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但那也决不意味着反腐败力度就变小变弱或者停滞了。

      如果历史地看待反腐败斗争,应该说存在着一个转折点。那就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推进,改革的不断深化,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这或可算作一个历史的拐点。但这个点一定是和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某个点相契合的,比如建立起了相对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成熟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相对成熟的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等等。

      那种期待短时期内反腐败由治标阶段向治本阶段转换过渡的观点,其实是割裂了治标治本之间的辩证关系,脱离了深化改革的大背景,把反腐败当作一个孤立的单独的任务来看待。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容易造成反腐败工作部署顾此失彼,实践中迷失主攻方向。这在以往的实践中是有经验教训的。

      治标、治本是概念主业、责任是关键

      标和本,治标和治本,都是理论上的概念和表述。其本身是否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复杂多变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也是值得再探讨的问题。如果囿于这种概念和理论,强求什么治标向治本的转换,那岂不是“书生意气”“纸上谈兵”?

      反腐败重心在治标和治本之间的变化还是有经验教训可以总结并汲取的。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反腐败战略方针历经了由“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发展。工作布局也相应地由“查办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工作格局,一直扩展到“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项工作并重。由于工作领域的极大扩展,纪检监察机关的精力非常分散。虽然一直在强调“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更多地转移到了“预防领域”中。诸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公务接待报销审批,等等,都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有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身兼一二百个领导协调机构的职能。结果是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而且把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是什么都搞得模糊不清。在这种情况下,“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许多地方也就只能体现在文件上和讲话稿里了。

      惩治腐败这一手受到影响,着眼于治本的预防这一手也效率有限。这不仅和反腐败重心摆放不当、精力分散有关,更和整个改革事业的形势有关。

      在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提出建立健全100多项制度,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可想而知,仅仅依靠反腐败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这一庞大工程的,根本上还要依靠改革的深化和全面推进。现在看来,如果这个工作规划中的100多项制度建设都得到了有效落实,那我们面临的改革局面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一定不是当前这样严峻。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就是充分认识到以前工作重心的摆放不准,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不准,忽略了主业,失去了主攻方向,致使反腐败治标与治本的效率都受到影响。所以一再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突出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狠抓办案,并根据中央的部署开展了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就是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抓在手上,与经济社会建设各项工作和深化改革各项事业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而纪委的监督责任就是严肃执纪,提供保障。责任的明确,就是对反腐败战略布局的再确定,实际上把反腐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工作方针以组织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由此可见,许多专家学者孜孜不倦进行论证的“反腐败何时该从治标转向治本”,其实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只有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才能为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障;只有深化改革,才能为有效防治腐败提供坚实基础。所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两手抓两手硬”将贯穿改革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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