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政治失信行为的治理

发布日期:2014/5/27 来源:求是理论网-《学习时报》

 宫希魁

       政治性失信行为,是指党政领导机关或握有较大权力的官员面对社会和公众发布的具有号召性、引领性、动员性宏观目标却没有兑现或不了了之的行为。这种失信是一种高位次的失信,其负能量波及面更大,危害性更甚,持续时间更久。为政之要,重在取信于民;取信于民,核心是政治诚信;政治信用处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顶端,其势不可不察,其弊不可不除。在今后的“诚信政府”建设中,决不能让政治性失信行为继续招摇过市,而必须严格追究事主的失信责任,加强对政治失信行为的治理。

  强调理性执政和务实行政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少官员激情多有浮躁,进取充斥妄行,宏愿止于言表,宣示过于空洞,目标太过功利,做事喜好张扬。而最为缺少的就是那种波澜不惊、从容淡定、求真务实的情怀。

  面对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做事更要冷静思考,更要科学论证,更要周到缜密。莽撞的冲冲杀杀,简单的大干快上那一套,已经不再适用。用些雷人激进的口号鼓动民众的情绪,其负能量已远远大于正能量。官员政绩如何,不在你高调喊得有多响,而在你实际干得怎么样,老百姓最终是否认同。要多些理性,多些真实,多些贴近群众和生活的实际步骤,把昂扬向上的激情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之上。

  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官员诚实守信,在现代政府治理体系中,是有严格要求和惩戒措施的。一张不该报销的发票你用公款报销了,一旦被发现,可能导致你丢官。官员在竞选中对选民的承诺,如未能实现,有可能被迫引咎辞职。而我国长期以来官员的大量政治性失信行为,却很少受到追究。有的是因为严重违纪或犯有贪腐等犯罪行为被绳之以法时,政治性失信行为才被作为副产品牵出而遭到谴责。最近被查处的湖北副省长郭有明、南京市长季建业,还有此前落马的多名高官,几乎每个人在任时,不是“满城挖”,就是“大项目”,其目标雄心勃勃,口号震天动地,最后结果不是造福一方,而是后患无穷。今后,在选人用人的标准上,对那些习惯于说大话,好大喜功的干部,组织部门就要警惕这样的人是不是当代言过其实的马谡了。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干部选用考核制度,把那些虚张声势而无实干精神的人淘汰出官员使用和升迁范围。

  政治性失信多为组织集体行为,比如城市定位、地区规划、发展战略或某种全局性动员口号等,都是由地方党委、政府、人代会等以非常权威的方式公布的。如果出现了失信行为,究竟问谁的责,谁来问责?这确实很棘手,但不能望而却步,要根据责任大小问责,对主要责任者,信用等级要下调,职务升迁的路要收窄或堵死,严重者应引咎辞职。

  在问责官员的同时,也要看到“官员擅权,专家滥言”严重,每一项重大失信决策的背后,几乎都有“学者”的跟风论证和推波助澜。对那些缺乏科学精神而出馊主意的所谓“智囊”,至少不能再让他们名利双收,而必须使他们付出名誉代价。十多年前,就有教授及课题组给全国多个地区和城市“率先实现现代化”制定时间表,着实风光了一阵子。实践检验的结果是他们的方案多处被证伪。官员的“假、大、空”与学者的“伪、浮、偏”往往是一对孪生兄弟。

  另外,政治性失信行为的暴露和确认,通常有一个滞后的显现期,几年甚至多年之后才能确定以前的政治性承诺放了空炮,不能兑现。追究机制要有溯及力,不能时过境迁,人走事了。不良信用记录必须包括政治性信用在内。不能让这样的人不付任何代价还步步高升。谁来问责?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部门,同级人大和政协,应是执行问责的主体。这些领导机关和组织,应站在党性和社会全局利益的高度,确实负起引领、劝戒、纠正、惩处的责任,以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力措施和实际行动加强政治诚信建设。

  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解决政治性失信问题,同其他许多重大问题一样,离开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跟进,是难有突破的。纠正政治性失信问题,来自上层的动力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力量源泉应该来自民众。这就是民主的力量。没有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没有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消除政治性失信行为的弊端是不可能的。民主制的要旨就在于使执政者即管理者的命运能够被社会全体成员控制或者制约,而实现这种控制的手段就是通过选举、罢免、弹劾、监督、质询等民主程序决定执政者的命运。而我们的一些官员之所以敢拿政治信用当儿戏,就是因为这些官员的命运主要掌握在他的“上级”手里,而不掌握在他的服务对象民众手里。因此,他们在民众面前才敢于经常表现得那样傲慢无理。对于这样的问题,只有通过高层次的政治体制改革才能解决。

  另外,舆论监督也非常重要。各种新闻媒体、记者和各界人士,都把眼睛瞪得大大的。各地官员都说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样,始终有人在盯着你、监督你,使失信行为无处遁形,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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