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

发布日期:2014/5/6 来源:求是理论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龙   钰     冯颜利

       核心提示:

       西方法制是西方经济社会关系的表现,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西方法制只有在西方国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才能得到很好的诠释,它并不适用于一切国家;它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并非理所当然地处于法制发展的最高阶段。人类发展进程中的诸多事实表明,一个国家并不能在外部世界提供的模式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而必须基于自身的需要和条件,以创造性行动实现现代化改造。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化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统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并非通向西方。

  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不同法律文化、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交流借鉴吸收与日俱增。据此,一些西方学者提出了“法律全球化”理论,认为“全球化法律”是“超国家的”,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这种理论在国内也很有市场。有人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不仅各国法制趋同化,而且主权原则也必然淡化。有人强调:“现代法制的特性只能从现代性与全球化之中移植获取,而不可能通过传统的历史发展生长出来。”并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国家的法制现代化之路,再也不是以自身为量度并从自身出发的完全自主的路径,文化传统、民族特性等不能成为排斥通过法律移植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借口。

  实际上,法律是国家意志,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哪有抽象的适用于所有社会的法律?哪有“超国家的”全球化法律?这与经济明显不同,经济全球化并不必然带来政治、法律、文化的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并行的是政治多极化,这是当今世界的两大趋势。一些人提出法律全球化、法制趋同化,恐怕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我们必须重视这些观点,因为这些观点与法制西方化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正如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教授夏皮罗所说,当我们讲法律全球化时,我们必须意识到我们是在讲地球上一个很狭的、有限的和特定的法律现象……我们几乎总会发现,我们讲的全球化实际上是在讲北美、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面对汹涌而来的经济全球化浪潮,我们应当冷静思考:到底是谁在主导全球化?以什么样的模式进行全球化?谁在全球化过程中收获最多?毫无疑问,西方国家经济实力强大,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导者,并且西方法制建设历史较长又掌握了丰富的传播渠道,因此,这种西方经济全球化裹挟下的法律全球化实际上是西方法律的全球化,所谓法制趋同化实际上是西方法制同化非西方法制。至于那种否定法治后进国家内部自生法制现代化条件可能性的观点,既否定了法制现代化的多样性,又否定了历史发展、文化传统等因素对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实际上是在主张法制西方化。

  近代以来,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西方法律文化,凭借西方国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逐步销蚀非西方法律文化。19世纪以来亚非拉国家的“泛西方化”浪潮,实际上就是西方列强在殖民扩张过程中,强制推广自己的法律规范、制度体系、价值观念,导致这些非西方国家被迫按照西方法制模式改造自己的法制。今天,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国际竞争日趋激烈,许多发展中国家制定或修改贸易、投资、合同、金融、税收、公司、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乃至刑法、诉讼法等,以尽量满足境外投资者的要求。可以说,西方国家凭借经济、军事等优势将非西方国家的法制发展纳入西方轨道,使非西方国家的法制依附于西方,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至今未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重要原因。抹煞不同国家在政治制度、经济水平、文化传统、民族特性、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认为全世界只有一种法制模式,只有一条法制现代化道路,是帝国主义的逻辑。

  诚然,现代法制发轫于西方,西方法制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那种闭关自守拒绝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固步自封拒绝改革创新的狭隘民族主义、地方主义,只会把自己排除在世界潮流之外,只会扩大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西方法制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唯一出路,并不意味着法制的现代化与西方化可以画上等号。西方法制是西方经济社会关系的表现,它是具体的、历史的。西方法制只有在西方国家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才能得到很好的诠释,它并不适用于一切国家;它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并非理所当然地处于法制发展的最高阶段。人类发展进程中的诸多事实表明,一个国家并不能在外部世界提供的模式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而必须基于自身的需要和条件,以创造性行动实现现代化改造。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化是世界性与民族性的统一,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并非通向西方。

  任何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都离不开其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国情,法制现代化同样如此。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提出,讲清楚每个国家和民族的历史传统、文化积淀、基本国情不同,其发展道路必然有着自己的特色;讲清楚中华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讲清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突出优势,是我们最深厚的文化软实力;讲清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反映中国人民意愿、适应中国和时代发展进步要求,有着深厚历史渊源和广泛现实基础。这“四个讲清楚”深刻地说明了为什么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决不是一个西方化的过程,决不能离开中国具体实际而全面移植、照搬照套。我们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生动实践,在充分汲取传统法制文化优秀成分和合理借鉴西方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道路,不断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作者单位:重庆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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