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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列宁党内民主建设的政治伦理思想
黄建军
导 言
政治伦理是人类社会伦理道德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不论对政治伦理做何种理解,对政治伦理的关注往往是与对政治问题的关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并围绕着自由、平等、公正等问题展开,一般认为,政治伦理的精神主要体现在政治意识、政治活动、政治制度等的伦理属性上。革命导师列宁的党内民主建设就贯彻了政治伦理思想,苏维埃社会主义建立后,列宁认识到怎样执政,如何贯彻执政理念,是一个重大而又崭新的课题,因为对于这个党来说,“政治应该是人民的事,应该是无产阶级的事”[ 1]( P176)。在领导俄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他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建设党内民主的重要思想,在这一时期,他阐述了反对专制、实现党内政治民主和自由的思想,对党内民主进行了理论上、实践上的探索,强调集体决策,进行党内监督,反对拥有无限权力,要求责任和权利的统一;反对暴政的奴役,致力于政治上的解放,这些探索体现了他的政治伦理思想,保障了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为俄国人民的政治实践提供了强大的道德动力,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党内民主的理论,对于我们今天搞好党内民主建设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尊重党员意见表达,充分行使话语权
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缔造者,也是党内民主建设的先行者。在其实践党内民主的思想中,也包含着对党员话语权利的尊重,政治意识充满开放、宽容的态度,允许政治上不同意见的表达,体现了无产阶级执政党尊重党员意见表达的伦理诉求。他强调党应当就党内重要问题展开自由讨论,全体党员都是平等的,对党的事务,每个党员都有权按程序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些思想为尊重党员平等地位和保障党员话语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列宁在党内民主建设的政治理念中始终贯穿着伦理精神,这种理念首先表现在政治意识上,列宁一直践行着自由平等的政治意识。一个典刑事例是全党第七次代表会议讨论列宁的《四月提纲》时,由于加米涅夫和季诺维也夫等人反对列宁的主张,党内大多数人最初也不理解《四月提纲》的战略意图,最初在讨论列宁的提纲时,只有2人投票赞成,13人表示反对,1人弃权。列宁则以极大的耐心和热情,阐述其战略思想,并与加米涅夫分别作正副报告,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被全党所接受。这里出现的在党内允许做观点不同的副报告,这应该说是一种寻求正确意见的民主方式,因为副报告是作为主报告的对立面提出来的,这样就有两种决策供参会者比较、选择,展开自由讨论,最后民主表决。在签定布列斯特和约问题上,俄共(布)党内也曾发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在当时中央全会前四次的表决中,主张签定和约的都是少数人。虽然提案最后被通过,但列宁认为还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征求不同意见。因此,俄共(布)中央又召开了第七次代表大会,列宁和布哈林又分别以主报告、副报告的形式各自向全党阐明双方的立场和理由,供大会讨论。“大会最终以30票对12票(4票弃权)通过了列宁的关于布列斯特和约问题的决议。……列宁亲自汇编答复材料总计赞成和平者167票,赞成战争者128票。”[ 2]( P396)
为了使党内决策真正体现广大党员的意志,列宁强调,重大问题必须征求全体党员的意见。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决议就规定,要“尽可能经常地召开全体党员大会…… 在这些大会上,必须提出一切有关全党生活、一般政治生活和地方生活的极重要问题”[ 3]( P38)。“为了吸收普通党员参加党的生活,省代表会议以及省委全体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最好把一些不需要以秘密会议进行讨论的问题向全体党员公开,必须进一步采取适当的措施,使普通党员能够参加代表会议和全体会议旁听”[ 3]( P39)。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决议也强调:“对一切最重要的问题,在全党必须遵守的党的决议未经通过以前展开广泛的讨论和争论”是“必要的和重要的”[ 3]( P54)。以这次大会为例,列宁在这次会议上收到的字条有一大堆,他只能针对技术方面和经济政策两方面问题说几句,对其他方面问题的字条,列宁遗憾地表示“我要把这些字条保存下来,作为今后讨论问题的材料”[ 4]( P463)。
十月革命之后列宁领导俄共(布)六年,召开了六次党的代表大会,在1918- 1920年国内战争时期也坚持开会。每次召开代表大会列宁都代表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大会审查。同时,列宁认为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甚至是可以对党的某些批评和不同意见开展党内自由讨论和批评,也必须尊重并宽容对待党内持不同意见的同志,党内有进行批评和反对的充分自由,美国的乔治·霍兰·萨拜因在其著作《政治学说史》中对此谈到:“大体上,在列宁生前,党内的自由讨论之风还很盛行…… 列宁赞成的政策通常就成为党的政策,虽然往往是在尖锐激烈的争吵之后…… 布列斯特和约使党从上到下产生分裂,但自由讨论并未受到压制。[ 5]( P933) 列宁一贯倡导党内畅所欲言,主张党内一些重大问题要广泛征求、听取基层党员意见,应强调指出的是,列宁认为党员有充分表达意见的话语权,但不是说大话、说假话、吹牛皮,列宁也曾多次告诫党员们要少说空话,“因为空话满足不了劳动人民的需要”[ 1]( P177)。列宁的这些观点都成为了当时党员和党的干部的道德准则,值得其他工人阶级执政党学习和借鉴。
二、少数服从多数,也保护少数
列宁主张党内的政治活动中允许不同意见充分交流,兼听各方、集思广益,以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决策的失误,当面对不同的意见时,列宁的主张是:少数服从多数。“如果没有少数服从多数,就不可能有稍微称得上工人党的党”[ 6]( P5),他坚决反对那种认为只需一个人就可以决定中央委员会的一切问题的错误想法。这里也有一个典刑的事例,1921年3月15日,苏俄外交活动家越飞给列宁写信表达他对党中央经常调换工作岗位的不满。列宁当即回信说,“您重复(不止一次)说,中央—— 就是我” ,您这就错了……[ 7]( P166)
列宁还特别强调,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前提下,要保护少数反对派的正当权利。少数服从多数,但“必须保障任何少数和任何忠实反动派的权利” 。[ 8]( P362)在革命胜利前,他强调指出,对于合并的基本原则要“对党内任何少数人的权利同样应在党章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9]( P155)俄共(布)成为执政党后,列宁又多次强调这一点。如前提到的俄共(布)七大通过了列宁关于布列斯特和约问题的提案,但莫斯科区域局在1918年2月24日通过的决议中,表示不信任中央委员会,拒绝服从中央的各项对德条约决定。对此,列宁认为“这是十分自然的,这都是党员极正当的权利,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10]( P416)。在谈到党内少数反对派的权利问题时,列宁还说:“如果少数人对代表会议的决定不满意,那么可以向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决议提出申诉的权利是合法的”[ 11]( P357)。在列宁看来,在党内保障了有不同意见的少数派的权利可以“使那些经常发生的和无法消除的不满、愤怒和斗争,不再变成通常的庸俗的无理取闹和无谓争吵,而是形成一种目前还不习惯的捍卫自己信念的合法而正当的斗争[ 6]( P8)。所以到了1921年,俄共(布)十大的决议进一步规定:允许党内少数派在专门的文集和代表大会出版的《争论专页》上发表自己的见解。
在服从多数的前提下,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保护少数人的正当权利,列宁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他提出“要成立党的专门委员会,受理有关的控诉。……给以详尽的问答,或由省委员会予以批示”。[ 3]( P44)这里列宁提出的少数服从多数,也保护少数的思想体现了他在党内民主的探索上始终贯穿着道德建设,把政治伦理的理念转换成实际的行动,保障每个党员的民主权利。在党内民主建设中也要保护少数的权利,不仅营造了一种环境,形成真正体现自我意愿的多数,而且真正保障少数,保障少数人的权利本身实际上也是形成负责任的多数的前提。
三、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政
治制度的伦理精神是社会历史条件下政治意识的制度化诉求,也是政治活动和政治实践目的性与规律性的统一,它规范着人们的政治行为,是制度对社会最基本的伦理精神和道德原则的彰显。尽管我们说政治制度并不是直接就体现出伦理规范,但人们在建立这些制度时就已经赋予了它伦理要求,列宁时期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就包涵着明确的价值判断和伦理诉求,利用体现一定伦理思想的制度来制约党的干部,防止和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
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创建第一个共产党起,就确立了党内民主的原则,规定党的领导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有任期,权力受党员和党代表大会制约。列宁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党代表大会制度的传统,早在1903年7月,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夕提交的党章草案第二条就规定:“党的最高机关是党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开(尽可能至少每两年一次)”。[ 12]( P1)十月革命胜利后,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期间,严格按照党章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党中央全会,直到列宁逝世前,俄共(布)都较好地践行了这一制度,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民主制度的运行。党内民主的其他制度如选举制、任期制、监督制、罢免制等等,无一不与代表大会制度密切相关。
党内民主作为一种制度规范,是建立在平等、自由权利基础上的,也需要一系列的制度规定来呵护。而党员的选举权是党员最根本的民主权利,同时也是党内民主最基本的体现。列宁非常重视党员的选举权,并且强调党内的选举应覆盖党内的所有机关和一切领导干部。列宁对党员选举权的表述集中体现在《社会民主党和杜马选举》一文中,他在文中强调,“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成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 13]( P249)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俄共成为执政党后,在列宁领导的头六年,每年都举行一次党代表大会,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由,进行民主决策并民主选举党的领导人。十月革命后,为满足广大党员在执政后对党内民主的渴求,列宁还在党内实行了工人民主制,党的机关自上到下实行普遍的民主选举制。列宁曾强调:“我觉得,现在已经到了觉悟的工人社会民主党人能够而且必须实现自己的意向的时候了。的确,不是口头上而是真正能够在党组织中实行选举原则的时候,现在已经来到了,或者至少是即将来到。”[ 14]( P85 – 86)
为了切实贯彻好民主选举制度,列宁提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左右、改变、推翻选举人的意志,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组织的选举原则应该自下而上地贯彻执行,只有在无法克服的警察阻挠和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放弃这一原则。”[ 14]( P214)在党员选举权问题上,列宁还有非常独到的一个见解,即要将罢免权与选举权结合在一起。这里的罢免权对党员来说无疑具有特殊的意义。列宁在著名的《罢免权法令草案》中曾强调:“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 10]( P102)这种罢免的措施,对于领导者来说,起到了一种严肃而有力的警戒作用,也是一份责任和义务,要求他们必须严于律己,忠于职守。同时也只有把罢免权与选举权结合在一起执行,才能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选择自己的公仆,从而保障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人带领全体党员为党的事业而不懈地努力。
四、强调集体领导,加强党内监督
列宁亲自领导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创建和组织建设工作,以非凡的胆略和现实的态度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政治主体执政方式的独创性思想和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主体必须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批评和监督,人民的利益、愿望和要求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政治主体与公平正义是紧密联系的,没有政治主体的贯彻执行,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由此可见,政治主体的执政方式蕴涵着深刻的政治伦理意义,列宁进行集体决策领导,建立和完善监督制度的思想体现了政治主体的价值定位。
列宁认为,为了发展党内民主,防止个人专断,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制。个人集权是封建条件下君主和官员非道德的表现,它与无产阶级政党的道德是相违背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集体的意志,因为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早在1903年列宁在向党的二大提交的党章草案中就指出,应由“中央委员会统一和指导党的全部实践活动,处理党的各种组织、各种机构之间的以及它们内部的争端。”[ 15]( P42)在苏维埃政权建立以后,列宁更是强调集体领导。党的重大决定在作出之前,一般要在党内先进行广泛的讨论,若党内在重大问题上存有重大分歧,则要就分歧问题进行公开表决。从实践看,列宁本人也一直遵循党的集体领导原则,而从不利用自己的威望和地位在党内发号施令,多次在便条和信函中写下这样的话:不召开政治局会议,我不能作任何答复。体现了他十分注重遵守集体领导的原则,他在1920年召开的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所作的关于中央委员会的报告中还强调指出:“党中央书记只执行中央委员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即由组织局或政治局或中央全会作出的决议。否则,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是不能正确进行的。”[ 4]( P111)
十月革命后建立了世界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列宁对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监督问题也进行了探讨。这是因为无产阶级革命党变为执政党后,其中一部分党员手中掌握了权力,变成了党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对党员的纪律检查和监督,这些领导人无论是违犯党的组织纪律还是政治纪律,都会给党的事业造成巨大的危害。十月革命胜利后到1918年初,列宁提出了要发动工农群众自下而上的监督苏维埃国家机关,以防止官僚主义的毒害。在俄共九大上又提出:“要成立一个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监察委员会,由受党的培养最多、最有经验、最大公无私并能严格执行党的监督的同志组成。”[ 16]( P288)俄共十大还通过了《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明确规定在监察系统内部,实行上下垂直领导,党委会委员不得兼任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不得调任其他工作等。这样一来,党委会和监委会权力是平行的,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两者共同对代表大会负责,由此形成了既高度统一,又相互制约的党内监督体制。
1922年俄共(布)十一大又通过了《监察委员会条例》和《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进一步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加强党内监督的体制建设,使监察机关拥有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中央检查委员会条例》规定,中央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党中央机关办事是否迅速正确和俄共中央书记处机构的工作安排得是否得当,定期检查俄共中央会计处和各项事业。”[ 3]( P197)中央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组织局的会议,并有发言权。当俄共中央的各位书记、部长和所有工作人员履行自己的职务时,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参加并有权要求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和职务进行解释,有权对中央书记、部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质询[ 3]( P197)。
列宁还特别强调了要形成有效的监督就应当做到,“有一定的人数必须出席政治局每次会议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应该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询,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17]( P377)斯大林继任领导职位后,不仅没有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反而越来越走向反面,扼杀党内民主力量,强化党的集权统治。苏联的解体,从反面验证了列宁思想之珍贵,进一步证明了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性。
结束语
列宁在短暂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生涯中,为我们留下了关于推进党内民主的宝贵历史经验,这是列宁党建思想和民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将这些思想变为现实,还有许多条件创造,有许多问题要探讨,但列宁在革命和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对党内民主的探索始终要求无产阶级政党体现出良好的道德品行,要求“我们应当说真话,因为这是我们的力量所在”[ 9]( P333),而“吹牛撒谎是道义上的灭亡,也势必引向政治上的灭亡”[ 9]( P331)。重视党员干部的个人品德建设,自己率先垂范,以实际行动倡导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十分注意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和防止执政党脱离群众,在革命和建设的进程中,党内民主的探索上始终贯穿着道德的建设,对社会主义革命与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问题,对防范官僚主义和政治专制的问题,从党内民主的制度和机制建设、群众监督机制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伦理思想,他的改革创新的精神,勇于实践和自我批评的态度,为我们树立了光辉的典范。这些思想对我们现阶段发展党内民主十分珍贵,列宁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重温列宁关于发展党内民主思想的论述,汲取其有益的历史经验,无疑会推进我们的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思想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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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