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2/16 来源:湖北省教育厅网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教高〔2011〕1号

各高等院校,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各市县教育局:

      为加强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助学活动,保证助学质量,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我厅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的监督与管理,促进自考助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考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 自考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 湖北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我省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工作,研究制定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政策措施,审批自考助学机构。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自考助学机构的登记注册、招生监管、助学活动的常规教学管理、评估检查以及其他日常事务的监管。

      第五条 自考助学机构及其助学活动应主动接受管理和指导。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考助学,应由学校明确工作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学校举办的助学活动。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助学管理、指导,并接受监管及指导。

第二章 审核备案和登记注册

      第六条 自考助学实行审核备案制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设置(备案)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应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经审核同意备案的,方可举办自考助学活动。

      第七条 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审核备案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拟举办自考助学活动的机构向湖北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法人情况、教师及管理队伍情况、自考助学的基本办学条件情况,以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学校《章程》等附件材料。湖北省教育厅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至10日。

      (二)考察:湖北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进行实地考察;

      (三)审核:根据专家评议、考察意见,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走访相关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湖北省教育厅对是否同意举办自考助学活动作出审核备案决定并向媒体公示。

      第八条 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及行业部门委托开考单位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应向湖北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报告,说明校内管理机构设置、教师及管理队伍、办学条件等情况,由湖北省教育厅作出是否同意举办自考助学活动的审核备案决定并向媒体公示。

      第九条 自考助学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凡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自考助学机构,应到省考试院进行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时间为每年的11月1日至30日。省考试院受理登记注册后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报送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情况并向媒体公示。

      第十条 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教育厅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

      (二)自考助学机构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及联系电话;

      (三)助学专业及学习者人数;

      (四)学习时限;

      (五)助学方式、教学计划;

       (六)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

      (七)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八)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

      (九)《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信息表》。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向媒体公示。未经登记注册的或登记注册审核不合格的自考助学机构不得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和省考试院登记注册的机构名称及审核的专业、招生计划开展招生,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其他中介机构介入招生宣传或参与招生。

      第十三条 自考助学机构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其法定代表人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除招生专业、毕业证书副署说明主考学校外,禁止以主考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实行自考助学招生宣传审查备案制度,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省考试院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发布。如发现假冒行为,自考助学机构要及时制止并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自考助学机构送审备案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自考助学机构的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办学详细地址;

      (二)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注明“自学考试”、“国家统一组织考试”、“毕业证书由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XX主考学校副署”等字样;

      (三)招生计划,包括专业层次(本科、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和各专业相关报考要求;

      (四)教学条件,包括学习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助学形式,全日制或非全日制;

      (六)报考条件及要求;

      (七)物价部门审核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

      (八)咨询、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学校网址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自考助学机构组织学习者在办学所在地的自学考试办公室报名考试,禁止组织异地报名考试。各级自学考试办公室、主考学校不得接受未经审核备案或登记注册的自考助学机构组织的报名考试。

      第十六条 自考助学机构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必须明确学习类型及毕业证书类型,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招生结束后将各专业实际招生数报省考试院备案。

      第十七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习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省考试院建立自学考试助学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公告发布自考助学机构信息及招生宣传材料,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咨询及招生服务。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下放、转让办学权。教学工作要遵循教育规律和自学考试的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和“教考职责分离”原则,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根据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要求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环节作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配备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分的助学授课时数不少于18学时。

      第二十二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度,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网络学习、面授辅导、笔记作业、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和考试考核等学习环节要求,培养良好学风。

      第二十四条 自考助学机构应加强对学习者的管理,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学习者在学习、生活、思想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自考助学机构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自考助学评估制度。省考试院对自考助学机构的招生、教学、收费、学习者管理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第二十六条 自考助学机构未按规定审核备案或登记注册,或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或者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质量良好、办学行为规范的自考助学机构,按照《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鄂考委〔2010〕8号)的规定,可申请设置省级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符合“全国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设置条件的,由省考试院考核并经湖北省教育厅审定后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八条 建立自考助学活动公告制度。湖北省教育厅定期将自考助学管理与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告,内容如下:

      (一)自考助学机构登记注册情况;

      (二)自考助学机构招生情况;

      (三)对自考助学机构检查评估情况;

      (四)对自考助学机构的奖惩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教育厅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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