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章程

发布日期:2009/4/17 来源:本站原创

    我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章程(试行)经省联考办公室及各联考院校认定,于2008年12月通过,现公布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高职高专艺术类非美术专业联考(以下简称非美术联考)的举办和管理,确保高校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非美术联考是我省高职高专院校艺术专业的加试,由省内部分高等院校联合举办。参加联考的院校非美术类专业录取时直接使用联考成绩。未参加联考的省内外高等院校经省招办同意也可使用联考成绩。

    第三条 非美术联考是对专业素质基本内容的测试,考试内容和方法由参与联考院校讨论确定,并提前向考生和社会告知。

    第四条 非美术联考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安全的原则,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全省非美术联考在省教育考试院指导和监督下,由相关高等院校组成联考办公室组织实施。联考办公室设在湖北艺术职业学院。

    第六条 省教育考试院的主要职责为负责考试工作的指导、协调;审订考试组织管理相关规则;向联考办公室提供相关高考报名信息;确认联考办公室提出的当年联考的报名、考试时间;督促和协调重大问题的处理。

    第七条 联考办公室负责考试的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艺术专业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及各项考试内容的评分标准,负责报名组织,考试组织,发放准考证,考官聘任和管理,考试实施,登分及成绩公布等工作。

    第八条 参加联考的相关高等院校协助组织联考。其主要职责为配合联考办公室做好报名考试的各项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要求制定招生简章并向社会公布。新申请加入非美术联考的院校,须先向联考办公室书面申请,并报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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