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如何应对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

发布日期:2008/3/6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近年来,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在社会稀缺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分层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建立了国家考试的公信力。但不可否认,目前国家教育考试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如果处理不当,势必影响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和信誉,损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我们必须认清国家教育考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转变观念,适应新的考试环境,建立健全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国家教育考试面临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政府和考试管理机构的责任加大,危机处理的成本提高。

  处理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正公平的处理原则,注意受害者的权利补偿问题。

  建立健全各级教育考试应急预案体系和应对机制,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处理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按程序和权限主动负起责任,尽最大可能消除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

  2006年6月3日,福建省建瓯市普降大暴雨到特大暴雨,山洪暴发,河水陡涨,山体滑坡,损失惨重。城区65%面积受淹,水最深超过6米,接近50年一遇的洪水标准。赶赴建瓯参加抗洪抢险的武警官兵用冲锋舟为受困高考生送去食品。  

  国家教育考试面临新情况

  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是指在教育考试过程中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考试秩序混乱、考试无法进行、考试成绩失真、考试公信力受损和严重危害社会、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可分为4类:

  (1)考试泄密事件。这是危害试卷(试题)安全的突发事件,是在教育统一考试的命题管理、试卷印制、运送、保管、考试实施、答卷保管、评卷和新闻宣传等环节发生的泄密事件。

  (2)考试违规事件。是指在教育统一考试的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大规模、有组织的违纪作弊事件,在考试期间发生考生集体作弊,集体罢考,集体闹事,围攻、冲击考点,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毁公共财产等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的事件。

  (3)人身安全事件。这是危害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安全及影响考试秩序的突发事件。在考点学校(单位)内发生的各种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斗殴、恐怖袭击、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及大面积暴发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考试开始前因意外事故导致较多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迟到、考试开始前发生危及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影响考试秩序、考试进行中发生危及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影响考试秩序的事件。

  (4)考试操作失误事件。在教育考试中从命题到考试、评卷、登分、成绩合成、发放过程中出现的因工作失误而造成重大损失,导致群体性上访、集会乃至发生冲突的事件。还包括试卷运送延误或损毁、答卷丢失或损毁及未公布的考试成绩电子数据损毁等。

  一般说来,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突发性。所谓突发事件,最大的特点就是突然发生,出人意料,往往让人措手不及。当前我国教育考试的规模较以往更大,管理程序和环节更为复杂,考试竞争日益强化,这使国家考试的利害性更强,突发事件发生频率也较以往更高。

  第二,紧急性。突发事件出现后,往往要求管理者快速作出反应,作出决策。因为是突然发生,出乎意料,它并不给你留出足够的时间和回旋余地。就教育考试来说,因为考试从命题、报名、考务、评卷、登分统分、成绩发布等都已确定了固定的时间,特别是现在高度开放和透明,这个日程表一般都向社会公布,一旦在某一环节出现突发事件,会影响后面一系列工作。另外,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如果不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和处理,往往错过妥善处理的最佳时机,解决不了事态会升级,导致事态扩大。

  第三,不确定性。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往往具有不确定性,会产生各种“涟漪效应”。特别是当下,由于传媒尤其是网络的发展和无所不在,教育考试突发事件传播更快,扩散性大为增强。如2007年发生的安徽高考成绩微机统分错误,安徽有关部门虽然迅速改正了错误,此后教育部也宣布各省按要求复查后没有发现问题,此类事件仅安徽一例。但是个别媒体仍然质疑,这就动摇了人们对高考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的信任。

  第四,影响的社会性。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影响往往是社会性的。在国家教育考试利害性增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其突发事件的损害性容易被放大,受害者具有面广人多的特征,危机影响的纵深程度都将大为增强。已经发生的一些突发事件说明,它决不仅仅影响某一个考试机构或某一种考试的声誉,它动摇的是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体系。

  第五,处理过程非程序化。所有突发事件,尤其是规模大、后果严重、影响深远的突发事件,其决策和处理的过程都是非程序化的。突发事件要求管理者必须在有限的信息、资源、时间条件下寻求满意的处理方案,因此从正常状态迅速地转换到紧急状态的能力是危机管理的核心内容。突发事件期间,可以越级上报,可以越过下级直接处理,一些往常看起来“很小”的事,在紧急情况下,往往由上级机关干预决策和实施。在新的形势下,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受害者主体意识有所增强,他们的权利意识也明显提高,政府和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危机中的责任加大,危机处理的成本也大为提高。过去严格控制社会舆论、不惜一切代价进行社会动员式的危机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政治经济环境。
 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公平原则

  第一,以人为本原则。考试权是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有关考试的法律规定,考生有参加考试的权利、知晓考试情况的权利、得到公平的考试结果的权利和维护自己考试成绩的权利,等等。侵害考生的考试权,不仅是有关法规不允许的,而且也会受到传统文化思想的抵制。比如处理大规模考试舞弊这种突发事件,一部分考生接受调查,就必须注意对这部分考生的人权加以保障,以免他们在人权上受到侵害。

  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教育考试事件发生后,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公布应对的决定、命令、办法,公开与考生等涉及人员的生命、健康、利益相关的信息。考试管理机构必须采取现代信息发布方式,才能有利于危机的处理与解决。

  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公正地处置突发事件,不得因为地域、民族、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或者社会地位的不同实行歧视。在考试领域,公平、公正更多地依靠科学的考试方法和准确的考试技术来达到。

  第三,比例原则。管理机构对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处理,所采取的措施以紧急状态下的需求为限,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不能采取大于危害程度的措施,也不能采取小于其程度的措施;不能扩大范围,也不能使受到侵害的范围没有覆盖到、覆盖全,采取的措施要与利益、损害程度相匹配。

  第四,权利救济原则。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管理机构和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管理来说,也有一个考生权利救济、利益补偿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课题。当前对考生的权利救济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可以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1.建立健全省、市、县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对教育考试应急管理来说,每一类考试、每一个考点学校都要负责本区域内各类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国家建立了国家考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公安部、安全部、武警部队等都是成员,各省也相应建立了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处理应急管理事宜。建立了相应的组织体系,还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考试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做好相关人员的组织、动员工作。市、县招考机构是本单位教育考试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在本地市政府、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完善市、县教育考试应急预案体系。目前,湖北省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该说市、县招考机构都编制了,但是,还要进一步扩大应急预案覆盖面,国务院要求到2008年年底,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教育考试系统也要在每一类考试的每一个考点编制应急预案,构成全省教育考试的应急预案体系。

  3.加强综合应急人力资源建设。对招考机构来说,需要组织应急反应中需要的各类人员,如命题人员、评卷人员、考务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和志愿者等,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对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培训和教育,出险时要立即集结到位开展先期处置。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配备必要装备,严明组织纪律,强化协调联动,提高综合应对能力。

  4.加快招考机构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关于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有关考试的设施建设要加快。一是考点、考场建设要合乎要求,尤其不能在有安全隐患的地方设考点和考场。

  二是加强消防、医疗卫生等考试期间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要求配备应急器材;考试期间是人群密集时期,特别是高考和中考这样的高利害考试,一人参考多人送考、陪考,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件。

  三是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卫生设备设施建设。农村考生集中到县城考试时,特别要加强防范传染病的流行,不能出卫生安全事故,必要的卫生条件、应急卫生措施一定要到位。

  四是协调电信、天然气、自来水、电力、市政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加强公共设施抗灾和快速恢复能力建设,做好日常管理和巡查;考试现代化进程很快,运用计算机的考试越来越多,越来越依赖电力、通讯的畅通。

  五是加快建设电子监控考点,随时掌控考点的考试安全状况,实现信息、图像的快速采集和处理。考场内是不是有舞弊现象?当时的情形如何能够及时反映上来,便于事后取证。不断完善校园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安全装备及设施建设,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

  5.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针对考试机构的实际,在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方面,要加强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主要有:地方考试相关单位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的责任与义务规定;考试突发事件期间的考生权益保护规定;突发事件后考生权益的补偿办法,等等。

 链接一

  国家教育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系指国家法律规定和依据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主体是教育统一考试,包括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及非学历证书考试等各类教育考试。当前我国的国家教育考试具有以下3个显著特征:

  一是公共性。国家教育考试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依法为满足社会公众需求举办的人才选拔和评价活动,有相应的法规规定其考试性质和举办的必要性,按照公开的规则定期、规范、制度化地举行。

  二是大规模性。国家教育考试在全国或一省或数省范围内举行,参加的考生数量大,多以数十万乃至百万人计,规模最大的高考2007年达1010万人,耗费社会资源也较大,常常是整个社会都广泛地动员起来,对社会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三是高利害性。国家教育考试往往担负着选拔人才、确定行业入门标准等重要职能。从国家角度讲,关系着国家人才选拔、行业标准把握、社会稳定等,其安全性是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考生个人来说,往往意味着升学、就业等人生重要转折,影响着个人价值的实现,对个人有着重要的利害关系。

  链接二

  教育考试突发事件

  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是公共突发事件的一种。所谓公共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在国务院2006年1月8日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务院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类,每一类又可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4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可能上面4级都涉及。比如:自然灾害可能会引发突发事件,山洪冲垮道路无法将试卷送达,对考试造成影响,属于第一类;发生交通事故,试卷运送车辆损坏,造成泄密,以及考试受影响,属于第二类;考试期间也可能发生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考生应考,属于第三类。当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更多属于社会安全事件,即第四类事件。国家教育考试一旦出现性质严重的突发事件,会破坏社会安全,给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进而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动摇政权赖以生存的民众基础。

  链接三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信息报告。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先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在境外发生涉及中国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我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国务院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应急结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中国教育报》2008年3月4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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