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3/16 来源:湖北省教育厅网

鄂招委(2008)1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招生委员会,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文件精神,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阳光工程统领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稳定政策和完善政策,严格规范高校招生考试管理,优化招生考试服务,稳步推进招生改革和技术创新,确保高校招生考试健康平稳运行。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高校招生政策规定,认真做好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仍然坚持近几年主要政策规定,保持招生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到高校招生工作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关系社会稳定,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办人民满意高考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招生考试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认真落实招生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高校招生考试公平、安全、顺利进行。

    二、深入实施阳光工程,优化招生考试服务
    认真总结和坚持近几年实施阳光工程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十七大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新要求,进一步突出以人为本,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把阳光工程的精神、内涵、要求全面深入地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工作中。采取多种形式把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情况、诚信考试、录取规则、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招生考试各个阶段考生须知、应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告知每位考生,切实做好信息服务、政策服务、管理服务和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将问题和矛盾化解在服务工作之中,维护好家长和考生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为广大考生创造公平、和谐、良好的环境和氛围,积极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三、狠抓命题和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
    考试安全是高考各项工作的头等要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把考试安全作为“一把手工程”,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高考试卷运输、保管以及考试实施、评卷等每一个工作环节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杜绝试卷运输、保管方面的事故发生。加强高考报名资格复查,公示相关报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推行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双证参考制度,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在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地区,所有考点要配置防范无线电信号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相关设备及考场监控设备。个别考风考纪较差的地区,受到黄牌警告的考点或县(区)及连续二年考风考纪存在问题的地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及协调,强化联合治理。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每个考生都要签订诚信高考承诺书,考生参加考试的违纪作弊记录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诚信记录载入考生个人电子档案。

    四、严格招生管理,规范招生行为
    认真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办文[2006]49号)文件精神,对有违规办学、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在涉及高校发展的各项政策上进行调控和限制,实行政策联动,切实巩固近几年我省规范办学行为的成果。2008年独立学院招生继续坚持近几年的做法,各举办高校要认真履行对独立学院的管理责任,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及项目的招生章程及广告的审核和监督,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及广告方可在媒体刊发,并不得更改或有意使用简称以混淆办学性质、层次等关键信息。加强综合治理高校招生环境,认真执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高校招生诈骗活动的通知》(鄂教学〔2004〕27号)文件,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欺诈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

    五、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招生考试改革和技术创新
    进一步深化高考内容改革,考试内容要进一步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考生实际,注重对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察,促进素质教育。实行自主招生试点的高校,要结合办学目标和专业特色,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和测试方法,严格测试管理,加强工作自律和监督。继续坚持近几年的做法,适当增加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就业情况比较好,但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继续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同时,2008年全省大力推进考生网上报名和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各地要在总结往年试点的基础上,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网络设备建设,加强组织管理和培训,县市招办和中学要将网报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培训、宣传到学生,确保网报工作平稳顺利。

    六、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根据教育部要求,2008年要把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放在突出位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加强对参与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在政策、纪律、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管理和工作水平。进一步细化、实化高校招生“六不准”要求,严格落实招生考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各类违规行为和渎职行为。所有参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和遵守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树立良好形象。

    附件:湖北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08年3月28日

    附件:

    湖北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具备报名资格: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下简称中职)毕业生可报名参加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职统考),也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兼报。

    我省确定并公布的英语、信息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对口升入高等学校须报考高职统考双特色考试类别,其他中职生不能报考,双特色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对口升学的可以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二者只能选报其一,不能兼报。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非湖北省常住户口人员。

    3.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全省统一报名时间为2008年1月5日至25日,报考艺术专业的考生报名时间为2007年11月20日至23日。

    武汉市、黄冈市、襄樊市、孝感市各县(市、区)试行网上报名。武汉市、黄冈市的报名时间为2007年10月20日至21日。襄樊市、孝感市的报名时间为2008年1月9日至10日。

    具有报名资格、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须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持本省户口,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在非户口所在地报名的考生,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可到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地点报名。在报名时,所有考生均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在我省定居且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可在经教育部同意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统一考试的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我省普通高考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六个科类,所有考生均可根据个人情况任选一个科类报考。

    高职统考分为文史、理工、双特色三个科类16个考试类别,除“双特色”类别不允许兼报艺术外,其他类别的考生均可根据个人情况兼报艺术专业。高职统考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借考
    由于我省语文、数学、英语已实行自主命题,对户口在我省、在外省借读的考生不办理借考手续,考生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报名考试。

    二、考生档案

    1.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假。

    2.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所填写(涂)确认的原始表(卡)以及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填写(涂)的报名登记表、志愿卡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须经考生本人校对确认签字。因考生本人填写(涂)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采集报名、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省招办负责采集体检和志愿等信息。省招办按规定的格式汇总、整理和建立全省考生电子档案库,并负责电子档案的管理和使用。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包括军事院校录取新生)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根据空军和民航招收飞行学员的要求,各市(州)招办在7月10日之前将报考飞行学员合格的考生纸介质档案上交省招办。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没有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鉴定证明)。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等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全省体检于4月17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办在5月16日前向省招办上报体检信息。省招办接受专项复检的时间为5月16日至30日。

    体检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以及《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执行。考生高考体检表由体检机构的主检医师和体检医师填写各项体检情况,不作考生体检是否合格或是否专业受限的结论。

    各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五、考试

    1.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高职统考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考务规定按《湖北省教育考试考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普通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全省高职统考时间与普通高考一致。

    3.考点一般应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4.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

    我省高职统考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

    高等学校受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

    5.省、市、县各级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等学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接报后须立即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6.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满分15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120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均为300分,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语文、数学和英语由我省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外语中的小语种(俄、日、德、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的试题。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的要求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7.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8.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统一考试科目为“3+专业综合”。“3”为语文、数学、英语;“专业综合”为各专业类别的两门专业基础课和计算机应用基础的合卷。各科试题均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两部分。语文、数学、英语每科卷面总分均为150分,专业综合卷面总分为300分。语文、专业综合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数学、英语均为120分钟。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鄂教学[2008]3号)文件精神,从2009年开始,湖北省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统一考试执行新的科目考试方案。

    9.高等学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统一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考试大纲。

    10.艺术专业的专业考试、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专项测试按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评卷

    1.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2008年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均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和统分工作实行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有科目查分。

    2.高考评卷是高校和中学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是国家赋予的重任。各高等学校和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以大局为重,积极予以支持、配合。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关于选派优秀教师参加普通高考招生考试评卷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03〕24号)要求,推荐骨干教师参加高考评卷工作,并协助评卷院校对派出的评卷教师进行培训和管理,确保评卷质量。

    3.6月25日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通知单。高考成绩通知单采取两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直接邮寄给考生;二是通过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转发至中学(报名点),由中学(报名点)通知考生。两种方式由考生在报名时自己选择。

    4.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有组织地申请复查卷面分,不接受个人查卷申请。

    七、军事、公安、武警、司法和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

    军事院校(含国防生,下同)的政审、面试和体检(简称“军检面试”)由省招办协助省军区组织,执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标准和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参加军检面试的考生名单由省招办根据每所军事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和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军检面试结论在军事院校录取中通用。军检面试时间为6月29日至7月2日。军检面试实施办法和军检信息采集办法等另文通知。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要进行政审、面试和体能测试,参检名单由省公安厅和省招办根据院校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考生志愿、高考成绩、高考体检身体条件等确定。有关办法和要求另文通知。

    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军事院校或公安院校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司法、安全等院校(专业)的政审、面试和体检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八、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要求,各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招生章程的内容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招生政策、规定。若与我省招生政策规定有出入时,以我省的政策规定为准。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我省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由省教育厅审核备案,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和广告方可在媒体刊发并不得更改或有意使用简称以混淆办学性质、层次等关键信息。学校法人代表应对高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不得随意更改招生章程中对考生和社会的承诺。

    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湖北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有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院校,要说明提前单独招生考试的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和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高校将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及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加盖学校公章后,于4月15日前送省招办。省招办要在湖北招生信息网()上集中公布高校发布招生章程的网址。同时,学校应于5月1日之前在本校网站并以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九、录取批次与时间安排

    1.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一)、第二批本科(二)、第三批本科和提前批高职高专、第四批高职高专(一)、第四批高职高专(二)。常规录取从7月11日开始,按以上批次依次开展录取工作,8月20日结束。高职高专补录时间为9月24日至9月29日。

    2.提前批本科录取:军事、公安、司法、安全院校(专业)等,国防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部分航海类专业和空中乘务专业,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专业)。

    艺术本科专业分三个时间段录取,即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和艺术本科(三)。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三)为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艺术本科专业。

    3.第一批本科录取:中央部委直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本科院校。

    4.第二批本科录取:一般本科院校。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第二批本科(一)和第二批本科(二)。第二批本科(一)为办在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城市)的一般本科院校;第二批本科(二)为办在省会城市以外的一般本科院校,新组建的本科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时间段录取。

    5.第三批本科录取: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

    6.提前批高职高专录取:公安、司法、安全院校(专业),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部分航海类专业,部分空中乘务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间在第四批高职高专之前。

    7.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高职高专(一)为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高专专业和部分经省招委同意的生源较好的独立设置高职院校(专业),以上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高职高专(二)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高专专业,以上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8.自主选拔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在院校同批次录取。

    9.第一批本科至第四批高职高专(一)中少数院校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专业,根据院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安排在下一批次(或下一时间段)录取。

    十、招生计划

    1.各高校须按教育部和我省规定的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及网上管理系统专用软件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

    2.省招办依据教育部批准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各有关高等学校核对分专业计划及其说明,并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招办公布计划的高校不得在我省招生。

    3.院校在录取期间向我省增加计划应在同批次录取结束前到位。

    4.除少数部委属高校面向特殊行业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外,我省不安排、不接收定向就业招生计划。

    5.经国家批准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高校才可安排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录取期间,增加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必须经国家民委或教育部民族司批准,在规定的少数民族预科班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十一、填报志愿

    1.2008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使用省招办统一印制的志愿卡(表),包括4张机读卡、2种志愿表。《机读志愿卡(一)》填报提前批文理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志愿;《机读志愿卡(二)》填报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一)和第二批本科(二)院校志愿;《机读志愿卡(三)》填报第三批本科、第四批高职高专(一)、第四批高职高专(二)院校(专业)志愿;《机读志愿卡(四)》填报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本科、高职高专(含艺术)院校(专业)志愿。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填报志愿使用《湖北省2008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志愿表》。录取过程中,生源不足院校征集志愿,使用省招办统一制定的《征集志愿表》。

    2.填报志愿时间。分两次填报志愿,第一次在高考结束之后、公布高考分数之前估分填报提前批录取的本科、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志愿,考生填报时间为6月10日至14日;第二次在公布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填报第一、二、三、四批院校(专业)志愿,招收中职毕业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的本科、高职高专(含艺术)院校(专业)志愿,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志愿,考生填报时间为6月28日至7月1日。

    3.填报志愿方式。今年继续实行填涂机读志愿卡和网上填报志愿相结合的方式填报志愿。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市县要按照网上填报志愿的有关规定执行。

    4.填报志愿要求。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电子档案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县(市、区)招办和中学负责组织填报志愿和志愿信息采集工作,经考生本人校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的志愿表装入考生档案袋。考生依据省招办在《湖北招生考试》杂志上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考生应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和向学校咨询等方式,了解选报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录取规则、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学校,正确填写(涂)志愿表(卡)。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选报志愿不当,或请他人代填、代校和代签志愿卡(表)造成志愿信息错误而导致不符合本人意愿的录取或落选的,由考生本人负责。

    5.市(州)招办向省招办报送志愿信息时间。6月24日之前报送第一次填报的志愿信息,7月8日之前报送第二次填报的志愿信息。县(市、区)招办向市(州)招办报送志愿信息时间由市(州)招办确定。志愿信息上交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6.征集志愿。录取过程中,对生源不足院校实行公开征集志愿。省招办将未完成计划的院校和计划数向社会公布,考生按省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到县(市、区)招办填报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由省招办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投档。

    7.高职高专补录志愿填报。省招办统一制定补录征集志愿表,未被录取的考生于9月22日至23日到县(市、区)招办填报,考生填报补录征集志愿截止时间为9月23日下午5∶00时。各市州招办于9月23日晚上8∶00时前将补录志愿信息报省招办。

    8.在鄂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合作建设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合作建设招生)的志愿由武汉市招考办组织考生填报。志愿表由武汉市招考办设计印制。填报志愿时间6月28日至7月1日。

    十二、录取

    1.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办组织实施向高等学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省招办和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应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省招办按高等学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高等学校必须按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退档考生的解释工作。

    3.全部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院校工作人员不进驻省招办招生现场。各高校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审核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下一志愿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志愿的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4.所有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对新生不报到空出的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实行补录,补录仍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线。本科不进行补录。

    各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高校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这些考生电子档案状态显示为“未报到注销”。9月22日省招办将需补录的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凡未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批次线的考生都可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包括不报到的考生)不能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即使填报了也不能参加补录。

    5.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鄂教学〔2007〕11号)执行。

    经教育部同意的39所院校的本科和高职(专科)专业、武汉音乐学院、湖北美术学院、武汉体育学院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的艺术和体育专业,武汉科技学院的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服装与表演、广告设计与表演方向)、江汉大学的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与形象设计)本科专业以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服装设计(服装表演与设计)专业、湖北艺术职业学院的舞蹈表演和影视表演专业实行自主招生,由院校自行组织专业测试、自行确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院校(专业)的招生录取方案和录取控制分数线报省招委批准后执行。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方案、录取控制分数线和录取新生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6.体育类本科、高职高专分别划定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省招办将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按高考文化成绩和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的总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3倍以内)投档,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录取规则录取。

    7.军事院校本科录取划一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合格生源中录取。军事院校不得录取无军校志愿考生,不得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不得录取军事院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的考生。军事院校、国防生生源不足时,可在填报了军事院校或国防生志愿、军检面试合格考生中,调剂录取。
公安、司法、安全等高校(专业)和国防生在高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

    8.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分别按《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学[2008]5号)、《省教育厅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教学[2008]7号)文件执行。由省招办将专项测试入围、文化成绩上线的生源信息提供给招生院校,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高校根据有关政策自主择优录取。

    9.第三批本科中我省民办高校和省属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按志愿录取。

    10.对参加高职统考的中职生(含双特色学校毕业生)分别划定本科、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计入文化成绩总分)录取控制分数线和专业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高职高专单独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院校(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报考科目类别按志愿顺序投档。先投主招科目志愿,主招科目生源不足时再投兼招科目志愿。招收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按考生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不分主招和兼招科目。

    11.经教育部批准进行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部属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要进一步完善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办法,坚持在高考前对考生进行考核,坚持各环节的公示制度,切实选拔符合本校培养要求的拔尖创新人才。高校应及时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并于5月底前将名单及有关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集中向社会公示。在录取前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12.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的护理学本科专业当学校调档线上该专业生源不足时,可在批次线上录取填报了护理学专业志愿的考生。

    13.继续在湖北工业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湖北经济学院和江汉大学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参照教育部关于部委属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4所高校可用本校本科招生计划的5%,面向全省考生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执行学校同批次线。学校要制订本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方案,经省招委批准后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选拔考生条件、工作程序和考核及录取办法,并对社会公布。高校应在5月底前将自主选拔入围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报省招办备案。在录取前未经省招办备案公示的考生,不得作为自主选拔录取对象。

    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可用本校招生计划的5%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可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

    恩施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可用本校招生计划的5%面向当地考生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可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当地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当本校当地生源志愿不足时,可由学校征求当地考生意见后录取。

    对部分院校具有办学特色、就业形势好而报考人数较少的专业,如烹饪、护理、针灸推拿、农业、水产养殖、轮机及航海类等专业以及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的高职(专科)专业经省招委批准后实行自主招生试点,实行自主招生试点的专业当第一志愿中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批次线上、填报了本校其他专业志愿的考生中,由学校征求考生意见后录取。

    各试点高校应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纪检监察部门、招生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认真把好招生过程的每一关。对拟录取的自主招生考生名单要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不得擅自扩大自主招生范围、不得利用自主招生名义向考生收取额外费用。通过自主招生正式录取的考生,不能退档后换录到其他院校。

    14.经教育部批准可进行单独招生考试(包括外语小语种、第二学士学位、插班生、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等)的高校,应按教育部要求开展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将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和录取信息建库,在6月30日之前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高校办理录取手续时须向省招办提供录取工作报告,包括录取工作依据、录取规则及标准、录取分数线、工作程序、是否公示等内容,并加盖学校公章。

    15.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7〕10号)执行。

    16.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高考的外语语种。

    17.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8.少数民族预科班在院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院校调档线下80分以内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生源范围为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办理了少数民族优录证明的考生。

    19.农林、地矿油、航海、水利、勘探等本科艰苦专业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录取。

    20.在每批次征集志愿期间,可以安排少数我省省属院校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落选的相对高分考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线上20分且不低于校线的考生。第二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达到上一批次线但不低于校线的考生。

    21.武汉地区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合作建设招生计划只招收武汉市考生,考生资格由武汉市招考办负责审核。省招办投档以高考报名号中武汉市地区代码为依据,高考报名号中不是武汉市地区代码的考生不能参加合作建设招生计划录取。合作建设招生计划与高校面向全省招生的招生计划同批次录取,投档时间在高校面向全省招生计划一志愿投档之后,二志愿投档之前。录取最低分数控制在高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

    22.黄石理工学院面向黄石市招生、襄樊学院面向襄樊市招生、荆楚理工学院面向荆门市招生的本科计划生源不足时,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23.恩施州、十堰市及宜昌市五峰县和长阳县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所在市、州高校者,神农架林区的考生(以高考报名号为准)报考十堰市、宜昌市、恩施州高校者,可以在其高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十堰、恩施的本科院校录取当地考生的人数不超过本校在鄂招生计划的50%。

    24.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5.高校录取新生名册由省招办负责打印,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省招办根据核准后的录取新生名册打印每个考生的录取新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随录取新生名册一并寄发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省招办提供的录取新生信息确认表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湖北省招办录取专用章;高校不得在省招办核准备案录取考生名单之前给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按高校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高校根据省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26.高校对录取的新生要进行资格复查,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天之内传报省招办,省招办在录取考生数据库中予以注销,并报教育部备案。对录取后不到学校报到的考生,省招办将其不报到的情况记入考生电子档案,供下一年度院校录取时参考。

    27.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十三、政策性照顾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的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主要指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的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3.同时符合第1、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且不得超过20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5.进一步加强对加分投档优录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审核程序和审核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加分投档的优录证明材料须经县(市、区)招办和相关部门审核,省招办终审;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证明材料由考生所在中学初审,县(市、区)招办终审,社会考生的材料由县(市、区)招办终审。

    加分投档考生的优录证明材料和有关原始证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并对其证件的真实性负责。

    (1)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子女须经市(州)和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3)台湾省籍考生须经省台办审核盖章;

    (4)体育竞赛优胜者须经市(州)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5)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根据《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加分投档考生公示工作的通知》(鄂教监〔2005〕1号)规定,“对经审核后可加分投档的考生名单要进行层层公示。首先由中学在校内公示一周(社会考生由县级招办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县级招办。县、市招办要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才能上报省招办。省招办将全省加分投档考生名单集中在湖北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6月1日—6月20日。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高考报名号、毕业中学、加分投档项目、父亲和母亲的姓名以及工作单位等。”在公示期间,发现考生享受加分投档政策的身份与事实不符的,可向省招办举报,由有关部门核实,经核实后取消不符合加分投档政策考生的加分投档资格。公示期满后,再发现考生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当年参加普通高校录取资格。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凡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招办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2.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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