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业推广(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3/17 来源:本站原创

 

各市(州)自考办、市(州)、县(市、区)农业局:


    为加强对农村自考生实际操作及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农村自考生能够学以致用、学能致富,使自学考试更好地服务“三农”,经省自考委和省农业厅共同研究,决定从2005年7月份起,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业推广(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计划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关于开考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农业推广等四个专业的通知》(鄂自考[2002]22号)中公布的农业推广(独立本科段)专业课程设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考试课程和学分见附表。


    二、为突出本专业的实践性、技能性,对农学概论、园艺概论、农业环保与资源管理、农业推广组织与管理、农业推广项目管理与评价等5门专业性较强的课程的考试和成绩评定方式作必要改革,即过程性考核占总成绩的40%,统一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


    三、增加报考条件中内容:凡取得农艺师(中级职称)5年以上者,在参加本专业独立本科段的考试前,须加试专科段的(0135)农业经济与管理、(2678)农业推广学、(2665)农业生态基础、(2852)农业推广项目管理与评估、(2845)农业推广技能5门课程。


    四、组织与管理工作要求


    1.加强自学考试的宣传与组织工作。省农广校及其分校应积极动员和组织本地基层干部和农业从业人员以及乡镇农技推广站、农民技术协会、农工贸经济协作体以及其他有关管理和生产部门人员参加本专科专业的自学考试和“绿色证书”考试,以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考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市、县,可就近设置考点。同时要加强对考生的思想和考风考纪教育,要求考生遵守考试纪律。


    2.切实抓好助学工作。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自学考试的质量,经认定的助学培训点(站)应根据公布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和教材,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助学工作,确保助学质量。


    3.鼓励和支持农村人员参加学习。(1)各级农业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农村人员参加自学考试的学习,在学习时间上给予保证,在学习费用上给予支持。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等待遇不变;(2)在干部选聘任用、职称评聘时,自考毕业学员与全日制大专(本)科生同等对待;(3)在学习期间表现突出,各门功课平均在85分以上品学兼优者,各分校应设立奖学金,对学员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分校制订;(4)学员毕业后,从事农业生产,兴办服务农业实体的,农业部门应优先提供科技和市场信息,资金方面应于资助;(5)毕业学员有就业要求的,省农广校负责优先推荐就业;(6)取得毕业证书的学员,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报销学员部分学费,对贫困学员,给予一定经费扶持;(7)招生在100人以上分校,由省农业厅在全省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在申报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岗培训等项目时优先考虑;(8)在毕业学员中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学员,由省农广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表:农业推广(独立本科段)专业考试课程与学分设置表

 

打印本页 导出pdf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