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周年征文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7/18 来源:本站原创

各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社会助学机构: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开展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二十周年征文活动的通知》(教考试办函[2008]21号)精神,为纪念《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20周年,向全社会展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20多年来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建设、促进教育公平以及在建设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弘扬中华民族勤奋好学的精神,提高社会民众关心和参与自学考试的热情,展现自学考试工作者和自考生的风采。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7月至9月在全省开展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对象与内容


    本次征文活动面向全省广大自考工作者及在籍自考生和毕业生。自考工作者以“历史的创造,时代的需要”为主题;考生以“融入自考,成就人生”为主题。以参加自考或从事自考工作的经历为内容,再现参加或从事自考的切身感受,以及自考制度对个人、社会产生的影响等。


    二、征文体裁


    征文体裁不限,可采取通讯、小说、纪实文学、随笔、散文、诗歌等多种形式,篇幅控制在1500~3000字以内。


    三、投稿方式


    征文请一律用电子文稿(word)方式发至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综合助学科,截止时间9月30日。电子邮箱:hujx@hbea.deu.cnlilinwh@21cn.com、QQ:408759757 、 412359512。


    四、其他


    1.对征集到的优秀论文将结集出版。对质量高、反响好的文章,将上报全国考办,推荐发表。


    2.编写、发表自学考试系列宣传文章,是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颁布20周年的契机向社会宣传自学考试的有效方式,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住时机,广泛宣传征文活动的意义。各地自考办要加强与自考助学组织的联系,发挥他们的集体组织作用,动员和组织相关人员及自考生踊跃参加征文活动。并结合本地实际,主动与本地受众广泛的媒体沟通发表文章,充分利用自办报刊、网站等媒体做好相关的宣传工作。在活动中有何问题,请与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联系。


    联系人:胡继雄、李林;


    电  话:027-68880253、68880252。
                              

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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