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5年上半年湖北省博士生入学考试(非英语专业)英语联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5/3/22 来源:本站原创

有关博士生招生单位:


    为提高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质量,体现博士生招生考试的公平性原则,我省在广泛征求有关博士生招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2005年上半年继续对报考我省非英语专业博士生入学考试英语科目试行联合考试(以下简称联考,联考单位不含中科院所属单位、卫生部所属单位)。为了做好2005年上半年我省博士生入学考试非英语专业英语科目的联考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与有关博士生招生单位共同组成湖北省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联考工作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湖北省博士生英语联考的命题、制卷、组织考试、阅卷及登分等有关工作。


二、实施办法


1.报  名


    考生根据博士生报考条件直接到招生单位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报名(不需另行办理报名手续)。各招生单位届时将报名情况上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综合考试科,同时按每位考生25元报考费上交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命  题


    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命题工作。


3.试卷预订


    各招生单位在4月1日前应将报名人数即所需试卷数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综合考试科。


4.考  试


    考试时间:2005年4月9日上午8:30—11:30


    领卷时间:2005年4月8日上午,领卷地点为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考试地点:由各招生单位确定。


    考生凭各单位发放的准考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各招生单位应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的干部教师担任监考工作。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按“监考人员守则”履行职责,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将选派巡视员到各考点监督检查。


5.评  卷


    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评卷,评卷工作的具体要求见“评卷规则”(附件4)。


    三、联考成绩的应用


    非英语专业英语联考成绩仍将在参加联考的各单位通用,即考生在录取时在相近学科、专业间可调剂录取。各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各学科考试成绩(含英语联考成绩)标准,确定本单位当年博士生录取名单。


    四、联考保密要求


    1.联考命题工作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直接组织,命制的试题、试卷、答卷、评分标准在启用前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违反者将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追究刑事责任。命题、审题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宣传、解释、汇报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泄露与命题有关人的身份和一切活动,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与该课程有关的辅导活动。


    2.各招生单位应高度重视考试组织工作,试卷领回后应立即存放在保密室保密柜中,并有人值班看守,值班者不得持有保密柜钥匙。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将试卷密封好,存放入保密柜中。
请各招生单位在总结去年联考工作的经验基础上,继续加强对联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搞好本单位博士研究生报名、考试工作,使我省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从报考生源、管理办法和招生质量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


    此项工作由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高考办承担。联系人:易自强;联系电话:027—68880254,68880270


 
附件1.  参加2005年上半年博士生英语联考单位
附件2.  考场规则
附件3.  监考守则
附件4.  评卷规则
附件5.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违纪处理意见书
附件6.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违纪考生通知单


附件1.

参加2004年上半年博士生英语联考单位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 .华中农业大学
3 .武汉科技大学
4. 湖北中医学院
5 .湖北大学
6 .军事经济学院
7 .中国舰船研究设计中心研究所

注:中科院、卫生部所属有关招生单位均已参加系统内联考,其他部分招
生单位已参加了上半年的联考


附件2.

考场规则

1.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考试地点了解考场及有关注意事项。
2.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铅笔和橡皮、绘图仪器以及无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电子计算器,或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通讯工具如带入考场,无论作弊与否,均按违纪舞弊处理。
3.考生应在每科开考前10分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
4.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题袋。
5.考生除在试卷上填写(涂)规定的项目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否则答卷作废。 
6.考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涂写答题卡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不得使用涂改液。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7.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8.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6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9.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0.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
11.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题袋内并密封。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题、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和草稿纸不准带离考场。


附件3:

监考守则

l.监考人员要佩带《监考证》。要认真执行监考守则,履行监考职责,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在每科开考前30分钟到考试办公室领取试题、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并在开考前20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分放在考生的桌面上。考试开考前5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考试开考后,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号、座位号与试卷号是否一致,考生与准考证及本人身份证件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3.监考人员在每科考试开考30分钟后,对缺考考生应在考生准考情况表和缺考考生试题信封上注明“缺考”字样,并在考场记录缺考考生编号。监考人员不得拆启缺考考生试题。
4.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如有可能,可予答复。
5.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时,应立即制止其作弊行为,并做好取证工作和考场记录。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进行处理。如考生无理取闹,影响考场秩序,经主考批准,可终止其考试,并带离考场。
6.监考人员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进入考场。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谈笑和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宜,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将试卷传出考场。
7.考试时间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监考人员应宣布停止答卷,督促考生将试题和答题卡、答题纸(或答卷)装入原试题袋内并密封。逐个验收无误后,允许考生逐一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将试题袋送交试题收发员验收。草稿纸在每科考试结束后收回,交考点有关负责人销毁。
8.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考点要有巡视员巡查考场秩序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9.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妥善处理考场内发生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请示汇报。


附件4:

评卷规则

1.评卷人员要准确理解评分标准,严格执行评分细则,认真贯彻公正、准确的原则,并做到宽严适度、始终如一。
2.评卷小组应先组织试评,掌握尺度以后,再分题到人流水作业,评完一题,在题号前及试卷封面登分位置记载该题分数,并签上评卷人姓名。遇有疑难问题,可由评卷小组集体讨论,然后定分。
3.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记分数字的书写要准确、清晰、工整,如有更改,应有更改人签字。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
4.评卷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领送答卷。领送答卷时,要严格检查答卷封面及密号等,如发现问题要及时送答卷保管组处理。评卷时要爱护答卷及各种资料,做到完好无损。
5.评卷人员发现试题本身有误,或答卷雷同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评卷点负责人。由评卷点负责人和评卷组长共同研究、妥善处理,同时做好记录,报省级招办处理。省级招办应将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教育部。
6.在评卷过程中,应组织专人做好复查工作,确保评卷工作质量。对个别答卷评阅的错漏现象,以及登分、记分错误,复查后需要更改的,必须由评卷点负责人、评卷组组长和原评卷人联合签名,说明缘由上报省考试院审核。
7.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必须在规定地点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答卷不准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答卷。
8.评卷过程中如发现评卷人员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应立即停止其工作,并报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处理。

附件 5 :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违纪处理意见书

编号

考点代码 考点名称

考生编号 考生姓名

报考单位 违纪考试科目

监考员签名 考点负责人签名 考生签名

联系人 电话(加区号)

违纪事实

 

处理依据和意见

处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二份,由考点填写,一份由考点保存,一份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备。

 

附件6.

博士生入学考试违纪考生处理决定书

(报考点留存)

考生姓名: 考生编号:

报考单位: 违规应试科目:

违规类型(填背面编号):

违规证据:

考试地点:

送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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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生入学考试违纪考生处理决定书

考生姓名 ,考生编号 , 于 年 月 日上(下)午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因你的行为(见背面方框内划 “ √ ” 处)已构成了考试违规。现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18号令)第五至十条,作出以下处理(见方框内划 “ √ ” 处)的决定。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本次考试的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终止你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本次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对本决定不服的,考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有关省级招办或报考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事实、理由和证据。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处理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违规行为类型

处理办法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取消该科目的

考试成绩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9.其他作弊行为。

各科考试

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终止该科目

考试,各科

考试成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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